为了贯彻《长春大学教学督导条例(试行)》文件精神,落实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发挥部级督导组的作用,明确部级督导组的工作职能,以促进教师做好教学工作,促进本部门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公共外语教研部教学督导的组织与聘任
1. 教学督导一般由不多于7个教学督导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
2. 教学督导组由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工作认真、爱岗敬业的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人员及部领导组成。
3. 教学督导员由主任聘任,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公共外语教研部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 教学督导要对本部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2. 教学督导要对本部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包括课堂教学组织、教学进度执行、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习状态等。
三、公共外语教研部教学督导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1. 提供建议。对本部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 深入课堂听课。按照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听课任务,做好听课记录,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意见,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3. 调研了解教学状态。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或运用其他调研方式,了解教学管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状态,收集教师与学生对本单位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检查评估指导。参与本部门的常规检查(期初、期中、期末检查)及专项教学检查(教学日历、教案、点名册、试卷)、教学评估、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教师和学生的技能训练及竞赛等工作,并给予指导。
5. 沟通反馈督促。及时与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或相关人员沟通反馈,将总结分析、研究的报告、听课后的评课意见等及时予以反馈,并督促做好相应改进工作。
6. 留存档案资料。每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总结、听课记录及其他业务记载材料要在本单位留存。
公共外语教研部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