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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2017-03-22 14:27   审核人: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配套资助项目指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长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学校对由我校承担任务的相应经费给予配套(不包括各类开发资助项目)。

第三条  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根据项目当年到校经费金额及配套额度,按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进行有比例的支付。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长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配套资助标准

第五条  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配套资助:

1.“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其他国家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0.7比例配套资助;

2.国家部、委及吉林省科技厅、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等省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0.5比例配套资助;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执行。

 

 

0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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